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923执保823号
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公路局工程处
被执行人:山东东原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公路局工程处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0923民初418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法院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证券、银行、工商总局、网上银行、车辆登记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东原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566.47元。本案执行完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8)鲁0923民初4188号民事裁定书已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