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923执保33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东平县东平湖开发工程处
申请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鲁0923诉前调7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冻结被申请人东平县东平湖开发工程处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本院通过法院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银行、网上银行等信息,冻结被申请人东平县东平湖开发工程处的银行存款200000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3)鲁0923诉前调77号民事裁定书已保全完毕。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新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