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平县东平湖开发工程处

某某、东平县东平湖开发工程处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923执保33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东平县东平湖开发工程处 申请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鲁0923诉前调7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冻结被申请人东平县东平湖开发工程处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本院通过法院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银行、网上银行等信息,冻结被申请人东平县东平湖开发工程处的银行存款200000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3)鲁0923诉前调77号民事裁定书已保全完毕。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新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