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永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永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香庭商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永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香庭商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31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终字第043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香庭商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北路181号双银星座商务广场1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市永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南石皮弄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苏州香庭商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苏州市永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4)***字第09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原审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向苏州香庭商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其于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交纳,苏州香庭商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收到该通知后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苏州香庭商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周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