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工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泰安市桃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工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岱民初字第1831号
原告***,男,1961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告泰安市桃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泰安市东岳大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被告山东工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泰安市东岳大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6元,减半收取24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