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工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山东工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泰民一终字第10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山东拓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原审被告山东工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东岳大街西首104国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泰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泰安市岱岳区北集坡街道办事处龙泉社区居民委员会。
上诉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泰高新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工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泰安市岱岳区北集坡街道办事处龙泉社区居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泰高新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0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高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