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11民初5287号
原告:泰安市泰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岱岳建材市场商务中心E座1号。
法定代表人:何军,董事长。
被告:山东工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迎宾大道中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张广安,董事长。
第三人:周传俊,男,汉族,1971年8月14日生,住泰安市岱岳区。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安市泰达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34元,减半收取计6267元,由原告泰安市泰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冉
审 判 员 翟旭东
人民陪审员 石中来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