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工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泰安市大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山东工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11民初4582号
原告:泰安市大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旅游度假区。
被告:山东工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东岳大街西首104国道北侧。
被告:***,男,汉族,1960年2月14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
原告泰安市大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工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原告泰安市大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安市大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安市大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168元,减半收取计34084元,由原告泰安市大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翟旭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