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505执188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苏州兴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浒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何新伟,总经理
被执行人:姑苏区平江**高层烟道加工厂,经营场所苏州市姑苏区花锦工业北区。
经营者:姚根林。
申请执行人苏州兴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姑苏区平江**高层烟道加工厂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505执1884号执行裁定追加姚根林为本案被执行人并查封了被执行人姚根林名下位于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天灵路26号6幢XXX室的不动产。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相应义务,故对上述房产的查封本院应予解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姚根林名下位于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天灵路26号6幢XXX室(所有权证号:00125XXX)的不动产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嵇建平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唐辛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