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兴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泽政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苏州兴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5民初2510号
原告:苏州***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安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顺亦,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敏,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兴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新伟。
原告苏州***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兴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苏州***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苏州***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兴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96元,减半收取1198元,由原告苏州***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陆 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叶圣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