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兴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冠夏太居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苏州兴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5民初6506号
原告:北京冠夏太居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金,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兴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新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冠夏太居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被告苏州兴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冠夏太居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兴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北京冠夏太居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冠夏太居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兴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冠夏太居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耿科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曹哲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