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6执108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代理人高倩,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兴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浒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何新伟,总经理。
***与苏州兴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苏州市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0月23日作出的吴劳人仲案字(2020)第1569号仲裁裁决已生效,依该裁决,一、苏州兴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工伤九级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2357.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56476.8元、第一次治疗复查产生医药费796元、二次手术医药费15569元、第一次手术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第二次手术住院伙食补助费80元,总计190479.4元;二、对于***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权利人***以苏州兴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苏州兴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各类款项190479.40元,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执行标的190479.40元,执行费2757元。
因被执行人苏州兴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兴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195903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提取被执行人其他等值财产(具体以查封、扣押清单为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敏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虞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