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83民初5728号
原告:肥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古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肥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古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983B478828219。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肥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弘腾建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老城火车站桥洞南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776331368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肥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古店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山东弘腾建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肥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古店村民委员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肥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古店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