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983执异65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肥城市***中高余西居民委员会,住所地肥城市。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12月7日出生,住山东省肥城市。
被执行人: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肥城市***中高余西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石横中高余西)对(2021)鲁0983执237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建设公司在该单位处的债权收入10万元有异议,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石横中高余西称,**建设公司与异议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法院执行中达成和解,2023年1月31日支付最后一期,异议人已完全按协议履行完毕。(2021)鲁0983执237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异议人处对**建设公司的10万元债权,现**建设公司在异议人处无债权,故查封错误,请求解除对异议人10万财产的查封。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6月22日,本院作出(2021)鲁0983民初3852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协议**建设公司支付***200000元,2021年6月30日前偿还***100000元,2021年7月30日前偿还100000元。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21)鲁0983执2373号立案执行。2023年4月14日,本院作出(2021)鲁0983执237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请异议人协助查封被执行人**建设公司在异议人处的债权收入10万元。
另查明,**建设公司申请执行石横中高余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以(2014)肥执字第1992号执行,2018年4月23日,双方在执行笔录中达成和解意见,不含已支付的(2011)肥民初字第4511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的10万元及法院已经扣划支付的42000元,***中高余西再支付**建设公司85万元整。2023年1月3日,***中高余西将85万元全部履行完毕,2023年4月20日,本院作出(2023)鲁0983执恢332号结案通知书。
异议人为证明其主张提供支付凭证一宗。
本院认为,异议人石横中高余西已经在本院查封涉案债权前向**建设公司履行完毕,**建设公司在异议人处不享有债权,本院作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无可协助执行内容,应予以撤销。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2021)鲁0983执237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肥城市***中高余西居民委员会处债权收入10万元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邓 鹏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董 慧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