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鲁0983执恢332号
申请执行人:肥城金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凤山大街8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肥城市石横镇中高余西居民委员会,住所地肥城市石横镇。
法定代表人:***,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肥城金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肥城市石横镇中高余西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1)肥民初字第451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892000元(不含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执行费1132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