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民终43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肥城市******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
法定代表人:***,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肥城金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凤山大街8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肥城市******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肥城金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2021)鲁0983民初65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肥城市******民委员会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肥城市******民委员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勇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