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83执2888号
申请执行人:***,住泰安市。
申请执行人:***,住泰安市。
申请执行人:***,住泰安市。
申请执行人:高军,住泰安市。
申请执行人:***,住泰安市。
申请执行人:***,住泰安市。
申请执行人:***,住泰安市。
被执行人:肥城金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住肥城市。
本院审理的申请执行人***、***、***、高军、***、***、***与被执行人肥城金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作出(2022)鲁0983民初127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