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城金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83执2888号 申请执行人:***,住泰安市。 申请执行人:***,住泰安市。 申请执行人:***,住泰安市。 申请执行人:高军,住泰安市。 申请执行人:***,住泰安市。 申请执行人:***,住泰安市。 申请执行人:***,住泰安市。 被执行人:肥城金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住肥城市。 本院审理的申请执行人***、***、***、高军、***、***、***与被执行人肥城金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作出(2022)鲁0983民初127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