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桩基钻井总公司

泰安市桩基钻井总公司与山东省第五地质矿产勘察院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911执961号
申请执行人:泰安市桩基钻井总公司,住所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安岱岳创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员工。
被执行人:山东省第五地质矿产勘察院,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法定代表人:***,任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安市桩基钻井总公司与执行被执行人山东省第五地质矿产勘察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杰
审判员*兵
审判员***
二0一六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