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983民初883号
原告山东华圣金阳建材有限公司泰安岱岳分公司与被告肥城市新城巧山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山东华圣金阳建材有限公司泰安岱岳分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华圣金阳建材有限公司泰安岱岳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华圣金阳建材有限公司泰安岱岳分公司撤诉。
申请费1770元,由原告山东华圣金阳建材有限公司泰安岱岳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武 凯
书记员 石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