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83执2189号
申请执行人:***,住肥城市。
被执行人:肥城市新城**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肥城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肥城市新城**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2020)鲁0983民初4180号民事调解书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邓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