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城市新城巧山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某某、肥城市新城某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83执2189号 申请执行人:***,住肥城市。 被执行人:肥城市新城**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肥城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肥城市新城**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2020)鲁0983民初4180号民事调解书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邓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