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格润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泰安市格润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902民初938号
申请人:***,男,1964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申请人:泰安市格润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光彩大市场4栋17号,19号。
法定代表人:董继荣。
被申请人:**,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泰安市格润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泰安市格润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提交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函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泰安市格润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万元。查封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马翔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