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格润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泰安市格润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902民初3170号
原告:**,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平东,泰安泰山上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6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被告:泰安市格润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光彩大市场4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泰安市格润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健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振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