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格润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民监5号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8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6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一审被告:泰安市格润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光彩大市场4栋17号、19号。

法定代表人:李静,总经理。

二审上诉人***与二审被上诉人**及一审被告泰安市格润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作出(2021)鲁09民终57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郑成国

审判员  尹衍春

审判员  冯小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