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民监5号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8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6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一审被告:泰安市格润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光彩大市场4栋17号、19号。
法定代表人:李静,总经理。
二审上诉人***与二审被上诉人**及一审被告泰安市格润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作出(2021)鲁09民终57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郑成国
审判员 尹衍春
审判员 冯小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