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苏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苏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591民催58号
申请人苏州市苏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南园路5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云大超。
申请人苏州市苏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票据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请人苏州市苏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2月21日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公示催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苏州市苏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柳海峰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邓苏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