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911执保342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泰山新世纪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红门路79号(泰山文化广场院内)。
被保全人:泰安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址地:泰安市东岳大街115号建设大厦。
本院在保全申请保全人山东泰山新世纪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泰安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保全人无财产可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8)鲁0911民初1367号案件的保全。
审判员 卢兴柱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邹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