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粤行申339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山东泰山新世纪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亓乐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昆,山东泰山新世纪环境艺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财政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
法定代表人:陈雄桥,局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1号。
法定代表人:温国辉,市长。
委托代理人:郑莉莉,广州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山东泰山新世纪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下称泰山公司)因诉被申请人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人民政府涉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决定纠纷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9)粤71行终226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泰山公司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被处罚的起因就是举报招投标过程中违法行为以及中标人的投标资格。2.项目采购人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在本案所涉政府采购项目中,向不同采购商提供差别待遇,违反了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公开及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人提交的穗财采[2019]88号行政处罚决定推翻了据以处罚申请人的法律基础,对于生效二审判决确认的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合法的认定应当予以撤销。综上,请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复议决定以及二审判决,依法再审。
被申请人广州市人民政府答辩称:我府在涉案复议过程中,查明申请人在参加涉案采购活动中,提交了虚假的社会保险缴费人员明细表和泰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证明,该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广州市财政局对申请人作出被诉处罚决定,罚款125478元以及将申请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同时,广州市财政局在作出被诉处罚决定的过程中,已经依法充分告知申请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及听证权,并组织召开了听证会,程序合法。我府经合法的复议程序,依法维持被诉处罚决定,并无不当。综上,泰山公司申请再审于法无据,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
被申请人广州市财政局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为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纠纷,申诉审查的焦点是广州市财政局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及广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被诉复议决定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本案中,泰山公司作为涉案招投标的供应商之一,在其向采购人广州市文化局以及招标代理机构典达公司提供的招标文件中,由山东省泰安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出具的涉案《社会保险缴费人员明细表》以及泰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5月19日出具的涉案《证明》经核实,为虚假文件,泰山公司也承认上述材料为“假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广州市财政局作出被诉处罚决定,对泰山公司处以涉案项目采购金额(2509.56万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共125478元,将泰山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于法有据,并无不当。广州市人民政府经合法程序作出被诉复议决定,维持广州市财政局作出的被诉处罚决定,亦无不妥。一、二审判决驳回泰山公司关于撤销被诉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的诉请,均无不当。泰山公司在申请再审阶段提交了广州市财政局于2019年3月15日作出的穗财采[2019]88号行政处罚决定,主张本案被诉处罚决定的法律基础已因该新证据而丧失。对此,本院认为,穗财采[2019]88号行政处罚决定是对案外人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的另案处罚,该处罚决定的结果并不影响本案被诉处罚决定对泰山公司提供虚假文件以谋取中标、成交的事实认定。因此,泰山公司上述主张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予以再审,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泰山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泰山新世纪环境艺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德敏
审判员 王彩妃
审判员 李永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陈丹
书记员温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