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鲁0283民初2712号
原告(反诉被告):平度市永胜温室安装工程队,。
经营者:姜学亭。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华,
被告(反诉原告):山东泰山新世纪环境艺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
原告平度市永胜温室安装工程队与被告山东泰山新世纪环境艺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度市永胜温室安装工程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华、被告山东泰山新世纪环境艺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平度市永胜温室安装工程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支付安装费及违约金612450元(截至2017年3月21日);2.支付违约金(每日按本金340000元的5‰,自2017年3月22日至实际付款之日)。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20日,双方签订外包管理及合作协议,约定平度市永胜温室安装工程队为山东泰山新世纪环境艺术有限公司加工安装温室一座,总价格1350000元。协议生效后7日内支付20%价款作为定金,主骨架材料进场7日支付总价款40%,验收合格后支付35%,剩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7日内支付。合同签订生效后,山东泰山新世纪环境艺术有限公司共支付470000元,主骨架材料进场的40%中有340000元没有给付。截至起诉之日,施工量超过95%。诉讼过程中,平度市永胜温室安装工程队增加诉讼请求:1.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445740元;2.支付违约金(每日按445740元的5‰,自2017年11月13日至实际付款之日)。
山东泰山新世纪环境艺术有限公司辩称,1.平度市永胜温室安装工程队温室主骨架制作安装严重违反施工技术要求和规范,存在质量问题,对于山东泰山新世纪环境艺术有限公司提出的整改意见拒不整改,山东泰山新世纪环境艺术有限公司有权暂停付款。2.平度市永胜温室安装工程队擅自撤离施工现场,施工工程严重逾期,构成严重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山东泰山新世纪环境艺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要求平度市永胜温室安装工程队支付返修费用(以司法鉴定为准);2.赔偿逾期违约金1000000元;3.解除合同,赔偿违约金27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20日,双方签订《泰山新世纪企业外包管理及合作协议》,约定平度市永胜温室安装工程队承建中京小镇生态年华玻璃温室建设工程项目。工期自2016年9月20日至同年11月10日。工程价款采用固定价款方式,总计1350000元。双方约定,所有施工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平度市永胜温室安装工程队必须严格按照施工规范、图纸及工序施工,未经山东泰山新世纪环境艺术有限公司许可,不得擅自变更施工方案。对于山东泰山新世纪环境艺术有限公司提出的整改方案,平度市永胜温室安装工程队应及时整改,拒不整改的,山东泰山新世纪环境艺术有限公司有权暂停付款。协议签订后,山东泰山新世纪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依约支付定金270000元,并在平度市永胜温室安装工程队主骨架进场后陆续支付200000元工程款,但同时山东泰山新世纪环境艺术有限公司发现平度市永胜温室安装工程队制作的钢结构骨架不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制作,且未按照施工技术方案安装,将应当以螺栓连接改成焊接连接,骨架上留有大量孔洞,使钢结构骨架的强度、安全性及防腐蚀性降低,温室存在漏水等问题。山东泰山新世纪环境艺术有限公司发现问题后,多次口头技术面提出整改意见,但平度市永胜温室安装工程队拒不整改,并擅自停工撤离现场。平度市永胜温室安装工程队构成严重违约,符合解除合同条件。
平度市永胜温室安装工程队对山东泰山新世纪环境艺术有限公司的反诉辩称,1.不同意支付返修费用,工程未完成,不是质量问题,可以自检解决,不需要返修。2.工程逾期的责任在山东泰山新世纪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与平度市永胜温室安装工程队无关,这期间平度市永胜温室安装工程队和山东泰山新世纪环境艺术有限公司的合同签署人李刚与王立震8次通话可以看出山东泰山新世纪环境艺术有限公司未按时支付工程款,导致工程停工。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可以确认以下事实:2016年9月19日,山东泰山新世纪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与平度市永胜温室安装工程队签订《泰山新世纪企业业务外包管理及合作协议》,约定由平度市永胜温室安装工程队承建中京小镇生态年华玻璃温室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不包含基础土建、三通一平,工期自2016年9月20日至2016年11月10日止。双方约定,按照国家相关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验收标准,结合承建方要求执行;项目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按甲方的要求拆除并重新施工,直至符合约定标准,工期不予顺延。双方约定,项目总价款1350000元,协议生效后7日历日内支付20%作为定金,主骨架材料全部进场7日历日内支付40%,项目全部安装完成验收合格后7日历日内再付35%,余款5%作为质保金于质保期满后7日历日内付清。双方约定,平度市永胜温室安装工程队必须严格按规范施工,若发生具体施工与设计图纸不符时,须征得甲方和设计单位认可,未经认可之前不得擅自改变原设计施工。双方约定,施工过程中,因平度市永胜温室安装工程队原因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或产生安全隐患,平度市永胜温室安装工程队应及时整改解决,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平度市永胜温室安装工程队负责,如果平度市永胜温室安装工程队拒绝整改或在山东泰山新世纪环境艺术有限公司规定的时间内未能整改合格的,山东泰山新世纪环境艺术有限公司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双方约定,平度市永胜温室安装工程队应在约定期限内完工,逾期1天,按总价款5‰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7日,山东泰山新世纪环境艺术有限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平度市永胜温室安装工程队按照总价款20%支付违约金。双方约定,山东泰山新世纪环境艺术有限公司应按约定进度支付工程款,逾期1天,按未付款的5‰支付违约金,施工中,山东泰山新世纪环境艺术有限公司按照合同、施工图纸和施工规范要求整改,平度市永胜温室安装工程队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山东泰山新世纪环境艺术有限公司有权暂停支付相应节点的进度款。2016年9月20日,平度市永胜温室安装工程队与山东泰山新世纪环境艺术有限公司就《泰安新世纪玻璃温室技术方案》以及施工图纸盖章确认,该图纸系平度市永胜温室安装工程队设计制作。2016年9月27日,山东泰山新世纪环境艺术有限公司支付平度市永胜温室安装工程队270000元,2016年11月10日,山东泰山新世纪环境艺术有限公司支付平度市永胜温室安装工程队50000元,2016年11月17日,山东泰山新世纪环境艺术有限公司支付平度市永胜温室安装工程队150000元,累计支付470000元。
对于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一、平度市永胜温室安装工程队进场时间。山东泰山新世纪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主张为2016年11月中旬,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平度市永胜温室安装工程队主张为2016年10月19日,并提交了2016年10月10日与2016年10月18日的产品材料计划表以及2016年10月11日与2016年10月19日的运费支出表予以佐证,本院认定平度市永胜温室安装工程队进场时间为2016年10月19日。二、平度市永胜温室安装工程队离场时间。山东泰山新世纪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主XX度市永胜温室安装工程队离场时间为2017年春节前,平度市永胜温室安装工程队主张离场时间为2016年12月10日,根据山东泰山新世纪环境艺术有限公司在2016年12月22日发给平度市永胜温室安装工程队的《履行协议催告函》以及李刚(平度市永胜温室安装工程队项目负责人)与王立震(山东泰山新世纪环境艺术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2016年12月6日通话内容可以认定,平度市永胜温室安装工程队离场时间为2016年12月10日。三、协议履行情况。山东泰山新世纪环境艺术有限公司提交了13张施工现场照片,照片体现了施工当时的情况,证明了在施工过程中山东泰山新世纪环境艺术有限公司派员在场。四、平度市永胜温室安装工程队与山东泰山新世纪环境艺术有限公司就协议履行的协商情况。平度市永胜温室安装工程队提交了9段录音资料(对话双方为李刚与王立震,时间分别为2016年12月28日、2016年12月2日、2016年12月3日、2016年12月6日、2017年2月18日、2017年2月21日、2017年2月26日、2017年2月28日、2017年3月2日),山东泰山新世纪环境艺术有限公司提交了2016年12月22日《履行协议催告函》和2017年2月26日《温室工程施工质量异议复函》。2016年12月2日的通话录音中,李刚与王立震谈到玻璃安装、撤架子以及验收问题,该录音内容说明此时钢构件已经安装完成。2016年12月3日的通话录音中,李刚表示因欠款欲撤离工地,玻璃也不安了,王立震要求安装玻璃,王立震知道平度市永胜温室安装工程队垫资施工。2016年12月6日的通话录音中,王立震表示领导说安完玻璃有钱的话就支付工程款,王立震与李刚就玻璃破损进行协商,李刚再次强调垫资过多,王立震表示向领导反映。上述3段录音内容均表明,山东泰山新世纪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了解当前的施工状况。2016年12月22日,山东泰山新世纪环境艺术有限公司致平度市永胜温室安装工程队《履行协议催告函》,提出了包含主骨架接长、漏水、螺栓改焊接等在内的6个问题,要求平度市永胜温室安装工程队整改。2016年12月28日的通话录音中,李刚提到山东泰山新世纪环境艺术有限公司2016年12月22日的《履行协议催告函》,王立震表示最主要是漏雨的问题,并称领导要求函告漏雨问题时一并将骨架问题列上。李刚表示骨架接长系山东泰山新世纪环境艺术有限公司同意,王立震未予认可,仅表示沟通再说,同时称将剩下工程完工,骨架问题无所谓。该录音内容表明对于工程骨架的问题山东泰山新世纪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一直知晓,山东泰山新世纪环境艺术有限公司没有因为骨架问题要求平度市永胜温室安装工程队返工重做。2017年2月18日、2017年2月21日、2017年2月26日的通话录音中,李刚与王立震就哪方出整改方案问题进行协商,最后李刚要求山东泰山新世纪环境艺术有限公司出具书面意见同意平度市永胜温室安装工程队的整改方案,王立震同意,并就整改的进场时间和材料进行了协商。2017年2月26日,山东泰山新世纪环境艺术有限公司致平度市永胜温室安装工程队《温室工程施工质量异议复函》,表示平度市永胜温室安装工程队未经山东泰山新世纪环境艺术有限公司知悉私自更改施工方案和工艺。2017年2月28日的通话录音中,王立震表示不出具书面意见同意平度市永胜温室安装工程队整改方案,并指出骨架接长、螺栓改焊接、漏水的问题,王立震在录音中表示施工时有施工人员说钻眼太麻烦改成焊接。该录音内容表明,山东泰山新世纪环境艺术有限公司对于施工状况一直知晓。2017年3月2日通话录音中,双方就整改意见协商未果。通过履约过程中双方往来可以认定,对于骨架接长、螺栓改焊接的问题,山东泰山新世纪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一直知晓,但未在发现后的第一时间提出异议,平度市永胜温室安装工程队撤离工地后,山东泰山新世纪环境艺术有限公司方致函平度市永胜温室安装工程队对施工情况提出异议。五、土建部分和主钢架部分的完工情况。平度市永胜温室安装工程队提交了2016年9月26日拍摄的13张照片,照片显示土建部分和主钢架部分未完工。在青岛诚祥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所现场勘验笔录中,山东泰山新世纪环境艺术有限公司认可土建和主钢架部分完工时间为2016年10月份。本院认定土建和主钢架完工时间为2016年10月。六、案涉工程目前情况。《青岛诚祥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青诚司鉴2018司鉴字第9号)认定:泰安市宁阳县磁窑镇中京小镇生态年华温室工程存在如下不符合《泰安新世纪玻璃温室技术方案》及施工图纸要求的施工质量问题:(一)一层温室部分1.玻璃幕墙立柱和横梁截面尺寸满足《泰安新世纪玻璃温室技术方案》的要求。2.玻璃屋面副檩条间距中,有2处超出规范允许偏差值的1.2倍,不满足《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相关规定。3.东侧幕墙立柱采用方管接长,未做防腐处理,有锈蚀现象;焊缝处有漏焊现象;立柱接长采用外包钢板螺栓连接部位,存在螺栓缺失现象;幕墙立柱与梁连接处,连接件与梁间有较大缝隙,螺栓外露较多;连接件与梁之间无垫片,螺栓无垫圈等施工质量问题。4.玻璃屋面与三层顶混凝土挑檐处钢板变形,不平整,搭接处未进行封胶。(二)四层温室部分1.南侧幕墙立柱柱脚埋件锈蚀严重,位置不正确,缺失螺母;幕墙立柱采用方管焊接加长,未做防腐处理,有锈蚀现象,焊缝处有漏焊现象;幕墙立柱与梁连接处,连接件与梁间有缝隙,螺栓外露较多,连接件与梁之间无垫片,螺栓无垫圈等施工质量问题。2.屋面桁架横梁连接节点处存有螺栓松动,螺栓与连接件焊接(系因螺栓在连接件处断开),螺栓未设垫圈,螺栓位置不正确,桁架柱脚埋件锈蚀较严重等质量问题。对于上述质量问题,青岛习远房地产土地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习咨18.232-1-1)认为,修复质量问题需要的费用为74065.26元。青岛习远房地产土地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习咨18.233-1-1)对案涉工程的完成比例进行了鉴定:1.四层温室骨架完成比例98%。2.四层温室顶部覆盖材料完成比例95%。3.四层温室顶部开窗系统完成比例95%。4.四层温室电驱动外遮阳系统完成比例95%。5.温室内保温完成比例95%。6.四层温室湿帘完成比例95%。7.四层温室供回水完成比例50%。8.四层风机完成比例95%。9.四层湿帘后外开启窗完成比例95%。10.一层钢结构湿帘完成比例95%。11.一层钢结构风机完成比例95%。12.一层钢结构供回水完成比例50%。13.一层钢结构外遮阳完成比例95%。14.一层钢结构湿帘后外开启窗完成比例95%。15.三立面剥离骨架完成比例95%。16.一层钢结构顶部玻璃骨架完成比例98%。17.三立面玻璃完成比例98%。18.一层钢结构顶部玻璃完成比例95%。19.立面玻璃覆盖部分开窗完成比例80%。20.四层温室配电完成比例30%。21.一层结构配电完成比例0。22.三立面玻璃安装费完成比例95%。23.一层钢结构顶部玻璃安装完成比例95%。24.其他部分安装费完成比例60%。25.脚手架费用完成比例90%。26.运费完成比例100%。27.温室工程签证单完成比例0。通过对以上证据的分析审查,可以认定如下事实:2016年9月20日,山东泰山新世纪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与平度市永胜温室安装工程队盖章确认了工程施工图纸,当时案涉工程赖以的基础工程(土建和主钢架)尚未完工。2016年10月19日,平度市永胜温室安装工程队进场施工,此时基础工程(土建和主钢架)刚刚完工或剩余小部分未完工,在施工过程中,因立柱长度不够而接长、螺栓连接改为焊接连接,山东泰山新世纪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一直派员在施工现场,对立柱接长、螺栓改焊接自始知晓,并未在知晓后的第一时间提出异议或要求平度市永胜温室安装工程队整改。山东泰山新世纪环境艺术有限公司自2016年11月17日后一直未向平度市永胜温室安装工程队支付款项,平度市永胜温室安装工程队施工至2016年12月10日离场时基本完成施工(具体比例见鉴定结论)。
本院认为,山东泰山新世纪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与平度市永胜温室安装工程队签订的《泰山新世纪企业业务外包管理及合作协议》系承揽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及合同附件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关于合同的解除问题,山东泰山新世纪环境艺术有限公司反诉要求解除合同,平度市永胜温室安装工程队同意解除合同,双方签订的《泰山新世纪企业业务外包管理及合作协议》予以解除,本院组织双方现场交接。山东泰山新世纪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与平度市永胜温室安装工程队在履约过程中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是本案法律关系认定的焦点。双方2016年9月20日签订《泰山新世纪企业业务外包管理及合作协议》并在施工图纸上盖章,此时案涉施工需要的基础工程(土建和主钢架)尚未完工,而双方的《泰山新世纪企业业务外包管理及合作协议》约定工期为2016年9月20日至2016年11月10日,并就工期逾期约定日5‰的高额违约金。在这种情况下,平度市永胜温室安装工程队根据图纸加工制作钢部件,在2016年10月19日进入施工现场,此时,土建和主钢架刚刚完成或者剩余小部分未完工。进入现场后,平度市永胜温室安装工程队在施工时发现,实际的土建和主钢架与图纸存在不符,致使许多根据图纸原本需要螺栓连接的部位无法用螺栓连接,立柱下料不足需要接长。关于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平度市永胜温室安装工程队主张,经山东泰山新世纪环境艺术有限公司同意后,将原本需要螺栓连接的部位改为焊接,对于下料不足的立柱采用接长方式;山东泰山新世纪环境艺术有限公司对平度市永胜温室安装工程队的主张予以否认,并主张口头向平度市永胜温室安装工程队提出过整改。本院认为,从双方提交的证据来看,山东泰山新世纪环境艺术有限公司首次书面异议是在2016年12月22日,在此之前,平度市永胜温室安装工程队与山东泰山新世纪环境艺术有限公司有过3次通话(2016年12月2日、2016年12月3日、2016年12月6日),在这3次通话中,山东泰山新世纪环境艺术有限公司要求平度市永胜温室安装工程队安装玻璃、发门骨架,未对螺栓改焊接、立柱接长的问题提出整改。自2016年10月19日平度市永胜温室安装工程队进场施工至2016年12月22日前,两个月的施工时间,山东泰山新世纪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一直派员在场,如果按照山东泰山新世纪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主张的其不同意螺栓改焊接、立柱接长,山东泰山新世纪环境艺术有限公司应当在发现后立即向平度市永胜温室安装工程队提出整改,并可依据双方协议约定在平度市永胜温室安装工程队拒不整改的情况下解除合同,在2016年12月2日、2016年12月3日、2016年12月6日的通话中也应当着重要求平度市永胜温室安装工程队整改,实际情况是在2016年12月2日、2016年12月3日、2016年12月6日的通话中,山东泰山新世纪环境艺术有限公司未提出整改要求而仅是要求平度市永胜温室安装工程队安装玻璃、发门骨架,可见山东泰山新世纪环境艺术有限公司对于螺栓改焊接、立柱接长是同意认可的,并非平度市永胜温室安装工程队私自更改施工方案,这一结论也可由2016年12月28日双方通话录音中王立震表示沟通再说,并称剩下工程完工,骨架问题无所谓的通话内容进行佐证,因此对于山东泰山新世纪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主张的其在施工期间多次口头提出要求平度市永胜温室安装工程队整改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平度市永胜温室安装工程队主张的螺栓改焊接、立柱接长系经山东泰山新世纪环境艺术有限公司同意后才进行施工的主张,本院予以釆信。在以上所述的合同履行中,平度市永胜温室安装工程队按照图纸加工钢结构部件,经山东泰山新世纪环境艺术有限公司同意后变更施工方案,不存在违约情形,山东泰山新世纪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不能援引《泰山新世纪企业业务外包管理及合作协议》第八条第3项关于擅自变更原设计施工的违约条款主XX度市永胜温室安装工程队的违约责任。关于工程质量的问题,根据青岛诚祥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平度市永胜温室安装工程队施工的工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这些质量问题不仅包括立柱下料不足接长的问题,还有很多诸如锈蚀、缝隙、无垫片、无垫圈、漏焊、位置不正确等问题,这些质量问题系平度市永胜温室安装工程队在施工过程中形成,不是山东泰山新世纪环境艺术有限公司认可的,根据《泰山新世纪企业业务外包管理及合作协议》第四条关于工程质量的约定,可以认定平度市永胜温室安装工程队施工质量不达标。青岛诚祥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所认为质量不达标可以通过修复满足双方约定和行业标准,平度市永胜温室安装工程队应当履行修复义务或支付修复费用。关于工程款支付的问题,根据《泰山新世纪企业业务外包管理及合作协议》约定,协议生效后7日历日内支付20%作为定金,主骨架材料全部进场7日历日内支付40%,进场时间为2016年10月19日,即山东泰山新世纪环境艺术有限公司应当在2016年10月26日前支付够810000元,山东泰山新世纪环境艺术有限公司按约支付了定金270000元,40%的货款540000元未按约支付,而是分别在2016年11月10日支付50000元,2016年11月17日支付150000元,在山东泰山新世纪环境艺术有限公司未按约支付工程进度款,亦未就施工状况提出整改的情况下,平度市永胜温室安装工程队自行垫资完成绝大部分工程施工,表明了平度市永胜温室安装工程队履行协议促成合同目的实现的愿望,山东泰山新世纪环境艺术有限公司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为日5‰,本院认为,虽然在意思自由前提下签订的合同对缔约双方具有约束力,但缔约的根本目的在于履行而非追求对方违约以获利,本案中从双方履约沟通过程可以看出,在认为对方违约的情况下,双方仍以工程完工、合同目标实现为最终目的,在目前工程几近完成的情况下,课以违约方过高违约金不利于交易稳定,山东泰山新世纪环境艺术有限公司要求本院对违约金予以调整,但未就违约金过高予以证明,平度市永胜温室安装工程队不同意调整违约金,但未就其要求的违约金合理予以证明,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年利率24%作为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对于目前已完成工程的工程款,根据双方签订的《泰山新世纪企业业务外包管理及合作协议》附件《中京小镇生态年华玻璃温室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报价单》约定的项目价格以及青岛习远房地产土地聘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习咨18.233-1-1),本院计算平度市永胜温室安装工程队完成工程量为总工程量的89.3%,工程款为1205550元,即山东泰山新世纪环境艺术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平度市永胜温室安装工程队共计1205550元工程款,扣除已经支付的470000元,还应当支付735550元。由于项目没有安装完成验收,在项目验收节点的付款和质保金支付条件尚未成熟,故该部分工程款不产生逾期违约金。具体到平度市永胜温室安装工程队的诉讼请求,进场7日内应支付的340000元工程款本金,本院予以支持;该部分工程款的逾期违约金为:2016年10月27日-2016年11月9日,540000元×24%÷365×14天=4970.96元;2016年11月10日-2016年11月16日,(540000-50000)元×24%÷365×7天=2255.34元;2016年11月17日-实际付款之日,(540000-50000-150000)元×24%÷365×实际天数;剩余工程款1205550-270000-200000-340000=395550元,该部分工程款不产生逾期违约金。关于山东泰山新世纪环境艺术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本院支持平度市永胜温室安装工程队支付山东泰山新世纪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修复费用74065.26元;关于工程逾期违约金1000000元,山东泰山新世纪环境艺术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在先,平度市永胜温室安装工程队垫资施工,平度市永胜温室安装工程队一直索要工程款,山东泰山新世纪环境艺术有限公司自始明知施工状况但未向平度市永胜温室安装工程队提出异议,工程将完时以不按施工图纸为由向平度市永胜温室安装工程队提出抗辩,平度市永胜温室安装工程队因未获相应工程款而撤离现场未完成工程,平度市永胜温室安装工程队撤离现场的行为系对山东泰山新世纪环境艺术有限公司拒付货款的抗辩行为,不构成工程逾期违约,不承担工程逾期违约金;双方同意解除合同,且山东泰山新世纪环境艺术有限公司违约在先,平度市永胜温室安装工程队不构成工程逾期违约,山东泰山新世纪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不得按照合同约定主张支付总价款20%的违约金。关于山东泰山新世纪环境艺术有限公司要求平度市永胜温室安装工程队履行维修义务,由于双方同意解除合同,且修复费用已经司法鉴定程序予以确定,宜由平度市永胜温室安装工程队支付修复费用而非履行维修义务。关于诉讼过程中产生的鉴定费问题,平度市永胜温室安装工程队申请对工程完成比例进行鉴定,支付鉴定费20000元,山东泰山新世纪环境艺术有限公司申请对工程是否符合技术方案及图纸、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修复方案进行鉴定支付鉴定费50000元,山东泰山新世纪环境艺术有限公司申请对修复费用进行鉴定,支付鉴定费15000元,由于山东泰山新世纪环境艺术有限公司存在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双方同意解除合同,山东泰山新世纪环境艺术有限公司应按工程完成比例支付工程款,故平度市永胜温室安装工程队支付的20000元鉴定费应当由山东泰山新世纪环境艺术有限公司负担;由于山东泰山新世纪环境艺术有限公司申请青岛诚祥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所鉴定的内容包含三项,即1.是否符合技术方案和图纸,2.是否存在质量问题,3.如何修复,鉴定结论认为玻璃幕墙立柱和横梁截面尺寸满足《泰安新世纪玻璃温室技术方案》的要求,存在质量问题并给出了修复方案,在鉴定结论认为玻璃幕墙立柱和横梁截面尺寸满足《泰安新世纪玻璃温室技术方案》要求的情况下,50000元鉴定费不宜全部由平度市永胜温室安装工程队承担,本院酌定由平度市永胜温室安装工程队承担2/3即33333元,山东泰山新世纪环境艺术有限公司承担16667元;由于平度市永胜温室安装工程队应当支付维修费用,故山东泰山新世纪环境艺术有限公司鉴定修复费用支付的15000元鉴定应当由平度市永胜温室安装工程队负担;经兑除后,平度市永胜温室安装工程队应当支付山东泰山新世纪环境艺术有限公司鉴定费差额28333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山东泰山新世纪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与平度市永胜温室安装工程队于2016年9月19日签订的《泰山新世纪企业业务外包管理及合作协议》;
二、山东泰山新世纪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平度市永胜温室安装工程队工程款735550元及违约金(2016年10月27日至2016年11月9日为4970.96元;2016年11月10日至2016年11月16日为2255.34元;自2016年11月17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3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三、平度市永胜温室安装工程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山东泰山新世纪环境艺术有限公司工程修复款74065.26及鉴定费差额28333元;
四、驳回平度市永胜温室安装工程队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山东泰山新世纪环境艺术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24元,保全费3620元,合计17944元,由山东泰山新世纪环境艺术有限公司负担12595元,平度市永胜温室安装工程队负担5349元;反诉费8115元,由平度市永胜温室安装工程队负担654元,由山东泰山新世纪环境艺术有限公司负担74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宋伟键
人民陪审员 赵翠芹
人民陪审员 代兴恩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