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911执724号
申请执行人:泰安佳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粥店办事处司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马庆伟,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6年4月01日出生,家住泰安市岱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安佳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的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8年04月19日以(2017)鲁0911民初3863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11日、2019年7月03日通过线上查询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部门信息,查询后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4月11日、2019年8月29日向人行提起查询,但人行未反馈信息。线下于2019年6月13日、2019年6月14日向协助单位泰安市不动产登记查询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询后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2019年8月2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9年8月2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令。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19年8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泰安佳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调查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延迟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 磊
审判员 徐 建
审判员 杨金山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璐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