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山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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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0911执保492号
本院在保全申请保全人泰安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泰安市一山路桥有限公司、泰安市宝丰农药厂、山东一山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泰安市文昌机械有限公司、***、***、***、高庆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保全人有银行开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存款450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冻结届满日见冻结存款告知书)。
审判员  卢兴柱
书记员  石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