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山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与山东一山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一山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1425民初234号
原告**与被告张成泉、山东一山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一山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陈述,其所诉的欠款包含提供设备并使用设备实施挖运作业的费用,该费用实质是劳务费,并不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因此,本案不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被告山东一山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一山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张成泉的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辖区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济南市市中区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徐庆学
书记员  王若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