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山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一山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25执7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执行人:山东一山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满庄镇石膏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赵玉峰,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一山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1325民初34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山东一山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山东一山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2022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山东一山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相应的义务,亦向本院依法报告财产。
2022年3月25日、4月26日、5月19日、6月19日、7月13日、9月19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山东一山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网络资金及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山东一山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仅有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部分资金,本院无法予以查控。其他银行存款零星,无执行价值。通过向公安部车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2022年5月11日,经向房产、不动产及工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不动产及有价值的工商登记信息。
2022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2022年7月13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被失信执行人名单库,并向全国法院执行信息网公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在执行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至此,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广胜
审判员  徐广超
审判员  陈乃军
查表
二O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