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山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911民初28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告华良行,男,196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告***,男,196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告山东一山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被告山东加华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8元,保全费92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