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303执340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章丘区。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8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
被执行人:山东一山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满庄镇石膏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一山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303民初11146号民事判决书,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山东一山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保证金2万元(转账至原告***的中国工商银行卡6212××××4977),若被告山东一山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支付,被告需另付给原告1万元违约金,原告可就上述款项及违约金向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立案执行后,本院通过法院电子送达平台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书的时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能履行。
2、通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3、2023年07月04日、2023年10月09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网络资金、车辆、税务、民政、工商总局、保险不动产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有在先关联案件106件,关联案件众多。
5、2023年07月28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6、2023年08月1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2023年10月1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程序和查明事实无异议,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案执行标的额3018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未果。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院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依职权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及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