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更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任支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902执异51号
申请人:**中,男,汉族,1969年6月4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
申请执行人:任支援,男,196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赣榆县。
被执行人:闫学柱,男,196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被执行人:泰安更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泮河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晁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支援和闫学柱、泰安更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2019)鲁0902执恢329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身份证明。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任支援和闫学柱、泰安更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任支援作为甲方与申请人***(乙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将本院(2017)鲁0902民初210号民事调解书项下的所有权利转让给***。2020年4月25日,申请执行人任支援向被执行人泰安更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2020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闫学柱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被执行人闫学柱、泰安更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债权转让通知书上签字盖章予以确认。为此,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变更为(2019)鲁0902执恢329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申请人***与申请执行人任支援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协议签订后向被执行人闫学柱、泰安更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变更为(2019)鲁0902执恢329号案件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中为(2019)鲁0902执恢329号案件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祭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