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更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902执恢32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男,汉族,1969年6月4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执行人:闫学柱,男,196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被执行人:泰安更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泮河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晁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闫学柱、泰安更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回该案的强制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系申请人的真实意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鲁0902民初2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祭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