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更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泰安更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泰安市泰山区泰前街道岱道庵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鲁0902民初1578号
原告泰安更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泰山区泰前街道岱道庵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泰安更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兴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泰安市泰山区泰前街道岱道庵社区居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泰安市泰山区泰前街道岱道庵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原告泰安更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被告已对本案改厕工程经审计定案值为396159元,对该审计定案值,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现原告已支付工程款120999.1元,尚欠275159.9元。原告承建的工程现已全部竣工并交付使用,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给付工程款已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75159.9元。原告要求支付自2019年12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7月22日,泰安市泰山区泰前街道岱道庵社区居民委员会(发包人、招标人)与原告泰安更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成交投标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岱道庵社区环境提升改厕工程,工程地点为岱道庵社区,工程内容为改厕,开工日期为2018年7月23日,竣工日期为2018年8月2日,签约合同价肆拾壹万贰仟叁佰元整,本工程无预付款,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付至合同价款的90%(含材料款);审计定案后付至定案值的95%,余款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满一年,无质量问题后一次性付清。签订合同后,原告对涉案工程进行了施工,施工完毕后交付被告使用,2018年12月19日,被告泰安市泰山区泰前街道岱道庵社区居民委员会委托山东至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审核,经审核,涉案工程定案值为396159元。庭审中,原告称被告已经支付工程款120999.1元,尚欠275159.9元。2019年12月9日原告向被告开具未付工款发票,但被告至今未付余款。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处理。
被告泰安市泰山区泰前街道岱道庵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泰安更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75159.9元及利息(以275159.9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9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5元,由被告泰安市泰山区泰前街道岱道庵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甜甜
书记员  谢慧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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