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大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17执1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钢城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钢城区。 被执行人:**和,男,196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临朐县。 被执行人:潍坊大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临朐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和、潍坊大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3)鲁0117民初7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49699.71元;二、**和、潍坊大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和、潍坊大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3年1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扣划被执行人**和在中国农业银行存款3098元,扣划被执行人**和名下保险现金价值99269.57元,扣除执行费1435元上缴国库,剩余案款100932.57元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已将**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至本案法律义务履行完毕。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不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申请悬赏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弭 强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