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05执2443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胜利东街5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5448866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潍坊鹏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驻潍坊市坊子区潍州路西侧、坊城街道***沟村进村路以北新建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66440063X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潍坊大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驻山东省临朐县东城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754497551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被执行人:**,女,1969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被执行人:***,男,1977年6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
被执行人:***,女,1979年3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
被执行人:***,女,1966年7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被执行人:**,男,1965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鹏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潍坊大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17)鲁0705民初15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存款冻结期限为1年;存款扣划至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潍坊市分行东风大街分理处,户名: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账号:1541********〉。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
二、查封、扣押、冻结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涉及提取款项至本院的,本院开户银行、户名、账号同本裁定第一项,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陈 龙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