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1民初850号
原告:潍坊大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东城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754497551B。
法定代表人:***。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唐山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164426921F。
法定代表人:**。
原告潍坊大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潍坊大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大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大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