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91执24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胜利东街27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082955328K。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男,1977年6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
被执行人:***,女,1979年3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
被执行人:***,男,1962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
被执行人:***,男,1971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被执行人:***,女,1966年7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被执行人:潍坊大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东城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754497551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州市神娃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弥河镇西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761857754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潍坊鹏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廿里堡街道办事处***村民营所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66440063X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被执行人***、***、***、***、***、潍坊大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青州市神娃机械有限公司、潍坊鹏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申请撤销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