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大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某某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91执2485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胜利东街27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082955328K。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男,1977年6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 被执行人:***,女,1979年3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 被执行人:***,男,1962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 被执行人:***,男,1971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被执行人:***,女,1966年7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被执行人:潍坊大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东城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754497551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州市神娃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弥河镇西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761857754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潍坊鹏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廿里堡街道办事处***村民营所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66440063X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0791民初33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潍坊大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青州市神娃机械有限公司、潍坊鹏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00.00元(详见通知书),期限为一年;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或财产性权利(详见清单),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冻结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