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大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大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724民初6041号 原告:潍坊大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临朐县东城经济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754497551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本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8年3月11日生,临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朐鼎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潍坊大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潍坊大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支付刘中彬的赔偿款9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承揽临朐县东城街道牛山西头村振荣鸭业有限公司鸭棚钢结构工程,后又将该工程分包给被告***施工,被告意见他***雇佣刘中彬在施工过程中从钢结构上摔落受伤。刘中彬就损失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达成调解,被告***赔偿刘中彬各项损失108000元,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原告支付刘中彬赔偿款90000元。原告认为刘中彬的人身损害不是作为发包人的原告造成的,直接对刘中彬造成人身损害的是雇主***,原告基于选任过错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是先行支付责任,承担先行支付责任后有权予以追偿。 被告***辩称,1.原告承揽的工程实际分包给了**,没有分包给本被告。2.(2021)鲁0724民初2122号民事调解书中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出于自愿承担,并非强制。3.原告承包东城街道牛山西头村的钢结构工程是一项特殊钢结构工程,原告承包该工程后,又分包给了没有施工资质的**组织施工,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伤害事故,原告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提供(2021)鲁0724民初2122号民事调解书一份,证明在刘中彬起诉本案原被告一案中,经法院审理,认定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承担连带责任,赔偿数额为108000元。2、提供银行转账回单一份,证明2021年5月27日原告向另案原告刘中彬农业银行支付90000元的事实。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2021)鲁0724民初2122号民事调解书、银行转账回单真实性无异议,提出,原案件是双方自愿调解,原告自愿承担赔偿责任,并非法院审理认定。 被告提出,原告承揽的工程实际分包给了**,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承揽临朐县东城街道牛山西头村振荣鸭业有限公司鸭棚钢结构工程,后又将该工程分包给被告***施工,被告雇佣刘中彬在施工过程中从钢结构上摔落受伤。刘中彬就自己的损失赔偿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经审理,刘中彬与本案原告及被告达成调解,由本案被告***赔偿刘中彬各项损失108000元,本案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原告于2021年5月27日原告向刘中彬支付90000元,履行了部分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2021)鲁0724民初212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告***赔偿刘中彬各项损失108000元,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潍坊大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基于(2021)鲁0724民初212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对被告***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义务,于2021年5月27日向刘中彬支付赔偿款90000元,履行了部分赔偿责任。在(2021)鲁0724民初2122号案中,原告潍坊大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是因为存在选任过错而承担连带责任,在其履行责任后,可就自己超出应承担的份额向被告***行使追偿权,原告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本庭根据原告及被告的过错,酌情认定原告自行承担30%的责任,即赔偿总额108000元的30%为32400元,为原告自担份额,原告实际支付款项为90000元,超出自担份额为57600元(90000元-32400元),对超出原告应当自行承担份额的该款项,被告应予返还原告。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全部偿付款的诉讼请求,扣除其自行承担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其余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潍坊大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代为支付的赔偿款576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负担620元,原告潍坊大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