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902财保383号
申请人:泰安市三合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东部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751760828Q。
负责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泰安市泰山区省庄镇羊楼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省庄镇羊楼西村。
申请人泰安市三合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1万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已交纳保全费1070元并用保险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泰安市三合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泰安市泰山区省庄镇羊楼西村村民委员会名下银行存款11万元,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和**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