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0902执保1737号
申请执行人泰安市三合设备安装有限公司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6.5万元。冻结或者查封相应价值财产。本院依据(2020)鲁0902财保1392号裁定书。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泰安市三合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泰安市平安交通设施服务有限公司、赵林名下银行存款6.5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京富
书记员 王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