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02执保248号
申请执行人:泰安市三合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东部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751760828Q。
法定代表人:冯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传勇,山东宇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飞,山东宇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东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灵山大街东首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571678181X。
申请执行人泰安市三合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执行人山东东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5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本院依据(2021)鲁0902财保77号裁定书,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山东东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5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京富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忠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