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阳县蒋集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宁阳宝龙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20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宁民初字第2915号
原告宁阳县蒋集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宁阳县蒋集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传生,该公司职工。
被告宁阳宝龙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城新街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宁阳县蒋集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宁阳宝龙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宁阳县蒋集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振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马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