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华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泰安市东岳土产日用杂品有限公司、泰安华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02执恢2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泰安市东岳土产日用杂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706132582P,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泰玻大街中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泰安华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西南工业开发区。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安市东岳土产日用杂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安华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902民初52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占用费及腾退院落。被执行人应依法承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车辆登记信息。 3.在执行过程中,从被执行人处扣划银行存款517900元、涉及腾退的院落因在异议审查期间,暂时不具备腾退条件。 4.本院于2021年8月作出限制消费令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书,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不申请悬赏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经调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商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