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02执保43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
被执行人:泰安华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西南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7402119709。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泰安市泰山区***街道办事处大**社区居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370902K213386041。
负责人:***,书记。
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执行人泰安华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市泰山区***街道办事处大**社区居民委员会名下价值130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本院依据(2021)鲁0902财保166号裁定书,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泰安华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市泰山区***街道办事处大**社区居民委员会名下银行存款13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