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华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会与泰安华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市泰山区***街道办事处大**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02民初3275号 原告:**会,男,1958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锦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锦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华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西南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7402119709。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泰安市泰山区***街道办事处大**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泰山区***街道办事处大**社区居民委员会驻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会与被告泰安华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市泰山区***街道办事处大**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会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