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02财保166号
申请人:**,男,198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泰安华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西南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7402119709。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泰安市泰山区***街道办事处大**社区居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370902K213386041。
负责人:***,书记。
申请人**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泰安华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市泰山区***街道办事处大**社区居民委员会名下价值130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担保人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了担保函,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泰安华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市泰山区***街道办事处大**社区居民委员会名下价值13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