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991执保255号
保全申请人:**,男,汉族,1980年9月29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申请人:泰安市宏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长城路**泰山家园******。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9月8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申请人:靳月峰,男,汉族,1980年6月27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
本院在审理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泰安市宏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作出(2019)鲁0991财保23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泰安市宏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靳月峰的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